發表個人淺見
再投保時 健康告知書那一頁聲明事項裡有一條
本人同意某某人壽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知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不知道這邊適不適用於同意調閱病歷
因為投保醫療相關保險時 都會在這簽名即同意
那是否沒這問題 投保時 契約成立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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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保險公司基於審核理賠責任與調查的需求,可要求提供更詳細的資料作判斷。
這是有利於被保險人獲得理賠,被保險人有合作的義務,盡力配合提供資料。
當然保險公司不能強迫被保險人配合。
拒絕配合的結果,常見的情況是保險公司不履行理賠責任,就是拿不到理賠金。
如HNRB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 白話文:
保險公司提出調閱病歷,作為所需文件之判斷,是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不同意調閱病歷,保險公司該如何判斷保險金是否符合給付條件? 該依據什麼條件來理賠?
如果檢附的所需文件已足以判斷治療是否符合理賠條件,還是有機會可以爭取成功,但爭取過程中要花多久時間就無法預測了。
如果在合理情況下的調閱病歷,建議被保險人盡力配合,理賠金也能早點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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