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式限於車輛的碰撞。
但依照公路法第二條: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 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因此「火車」應該不在公路法定義的「車輛」中。恐怕難以理賠。